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凡,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涛,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桃,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罗,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2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凡、王桃、庞罗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凡及其辩护人江涛、被告人王桃、庞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李凡通过网络结识黄波(另案处理),黄波介绍李凡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账,李凡由介绍王桃、庞罗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账。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17日,李凡邀约被告人王桃、庞罗一起乘坐黄波安排的小车,在巴南区圣灯山附近,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黄波介绍的转账人员,对方“验卡”后,使用了其中的4张银行卡;王桃提供了5张银行卡和手机,对方验卡后使用了其中的3张;庞罗提供了5张银行卡和手机,对方验卡后使用了其中的2张。经查,前述被使用的银行卡均被用于他人网络犯罪的资金结算。其中,李凡提供的4张银行卡总流水(进项)280余万元,涉及诈骗金额78万余元;王桃提供的3张银行卡总流水(进项)160余万元,涉及诈骗金额22万余元;庞罗提供的2张银行卡总流水62万余元,涉及诈骗金额28万余元。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桃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李凡在重庆市渝北区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庞罗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凡获利3200元;被告人王桃获利2000元;被告人庞罗获利1000元。还查明,被告人李凡自愿退赔涉卡被害人共计17900元;被告人王桃自愿退赔涉卡被害人1000元;被告人庞罗自愿退赔涉卡被害人600元。


上述指控,被告人李凡、王桃、庞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凡、王桃、庞罗的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收条,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朱某、周某、亢某、冷某、黄波、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凡、王桃、庞罗的供述;提取、搜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凡、王桃、庞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凡、王桃、庞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自愿退赔涉卡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庞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李凡所获赃款3200元、被告人王桃所获赃款2000元、被告人庞罗所获赃款1000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黑色直板华为手机1部、红色直板VIVO X20手机1部予以没收。

(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天柱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