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晓龙,男,回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潘永伟,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7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潘永伟的存款、收入5,875元(其中本金5,825元,执行费50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永伟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潘永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潘永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潘永伟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克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