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1260045。 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美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胡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美香、胡安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美香、胡安平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蔚
裁判日期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