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永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荣,女,1962年8月3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司凤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 被告:叶永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均与被告司凤荣、叶永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均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后,原告叶永均于2021年7月1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司凤荣、叶永喜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立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按件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永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静玉 人民陪审员 孙立强 人民陪审员 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