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金坪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脉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新疆新华能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建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为970840元,减半收取计6754.2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6729.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