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谭兴伦,男。
审理经过
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谭兴伦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黔062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兴伦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谭兴伦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兴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兴伦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5月14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谭兴伦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谭兴伦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谭兴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谭兴伦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谭兴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谭兴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谭兴伦发布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