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
负责人:田妤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国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钟琴,女,****年**月**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赵鄂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钟琴的丈夫。
被执行人:张家界龙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帅乡路(汽车西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桂俭。
被执行人:任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桑植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琴、赵鄂飞、任曙光、张家界龙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琴、赵鄂飞、任曙光、张家界龙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钟琴、赵鄂飞支付借款本金71281.81及利息,被执行人任曙光、张家界龙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该笔执行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2018年7月18日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任曙光在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现已经提取68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约30000元仍在继续扣留。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22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