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卢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范某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卢某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某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XXX园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10203126820210000××××)在保全金额400059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某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范某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道××路××号楼××室房屋,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卢某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