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进跃,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徐和良,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跃与被执行人徐和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50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1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8.55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徐和良名下有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账户余额。其名下登记有宁A×××机动车,已查封车户,因未能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此外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向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苟飞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