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兴福,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白伟英,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

四川省喜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兴福与被告白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被告辩称 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伟英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兴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王兴福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至2017年在色达务工、经商期间与原告相识。2019年8月11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并写下借条,承诺在2020年2月20日前还清欠款。约定期限到期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已不在色达经商并离开色达。原告多次与被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并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时至今日,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欠款,且对原告的电话、微信等均不予以回复。被告方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

体适格。

二、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未

进行清偿的事实。

三、短信截图,拟证明被告白伟英经原告王兴福催要

后未予清偿,已经构成违约的事实。

被告白伟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书面答辩,未提交证

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之间因该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白伟英经原告王兴福催要后仍未进行清偿,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王兴福要求被告白伟英偿还借贷本金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白伟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白伟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兴

福支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兴福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扎西其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