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百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威市凉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余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百秀与被告张余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张百秀在2021年8月11日以与张余祯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余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百秀以与张余祯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百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宗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