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吉盛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环海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钟西胜,职务:总经理。

被告:司继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吉盛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司继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主动向原告缴清相关费用,因此原告青岛吉盛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岛吉盛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岛吉盛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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