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方惜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审理经过 方惜真罚金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刑终30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第十六项,并处被执行人方惜真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委托其户籍所属管辖法院调查了解,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