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正安路**。 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开、张苗,该局法律顾问。 被申请执行人艾贻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艾贻祥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就其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5)第s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13262.80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艾贻祥缴纳罚款13262.80元,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海霞 审 判 员 王德轩 人民陪审员 陈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