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守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扎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伟,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南州博客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延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东路2号。

被告:陈战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州博客家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被告:公保,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被告:日洛,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被告海南州博客家商贸有限公司、陈战博、公保、日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超,青海辉煌(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童守奎与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州博客家商贸有限公司、陈战博、公保、日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限三个月。原告诉称 原告童守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童守奎与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德县江苏大道安置房屋外管网施工协议》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童守奎工程保证金450000元、违约金6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5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68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州博客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战博、被告公保、被告日洛共同对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童守奎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0日原告童守奎与何平贵、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贵德县江苏大道安置房屋外管网施工协议》,约定由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将其从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包的“贵德江苏大道市政管网4个标段”工程以“贵德县江苏大道安置房室外管网工程”的名义转包给原告童守奎和何平贵,并约定合同总价为750万元。原告童守奎于该《贵德县江苏大道安置房屋外管网施工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分两次交纳工程保证金300000元和150000元,并由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收据收条、收据。2018年10月23日,因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的原因无法履行与原告童守奎之间的《贵德县江苏大道安置房屋外管网施工协议》,遂由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以承诺书的形式对《贵德县江苏大道安置房屋外管网施工协议》的履行作出补充约定,2018年10月26日进驻工地并开展施工,否则将2018年3月3日由原告童守奎所支付的工程保证金中的150000元的性质约定为定金,同时约定违约金为63000元。2018年11月1日,因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2018年10月23日所承诺的内容让原告童守奎进驻工地,遂由一致约定解除《贵德县江苏大道安置房屋外管网施工协议》,并由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将原告童守奎所付定金450000元以及违约金63000元合计后出具欠款金额为510000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该欠款于2018年11月11日,同时被告海南州博客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战博、被告公保、被告日洛均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担保人签名处签名按指印。2019年3月31日,原告童守奎的合伙人何平贵将其享有的针对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童守奎,并由何平贵通知了债务人即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综上所述,为维护本案原告童守奎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2019年12月10日开庭前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南州博客家商贸有限公司、陈战博、公保、日洛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中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欠条是原告逼迫各被告签字并盖章的、存在软暴力讨债等行为。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现原告童守奎可能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童守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予以退还;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童守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桂英审判员金银珠审判员陶小龙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斗      学      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