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倩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吴倩颖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立(吴倩颖之婆婆)。

被告:杨梦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刘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

审理经过

原告吴倩颖与被告杨梦蕾、被告刘永军、被告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查明

经查,根据吴倩颖提交的借款协议,诉争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为汇通公司,贷款人为吴倩颖,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同时借款协议也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因杨梦蕾并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以杨梦蕾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向吴倩颖释明后,吴倩颖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法院退还全部诉讼费用,另行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吴倩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倩颖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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