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倩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吴倩颖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立(吴倩颖之婆婆)。
被告:杨梦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刘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
审理经过
原告吴倩颖与被告杨梦蕾、被告刘永军、被告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查明
经查,根据吴倩颖提交的借款协议,诉争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为汇通公司,贷款人为吴倩颖,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同时借款协议也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因杨梦蕾并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以杨梦蕾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向吴倩颖释明后,吴倩颖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法院退还全部诉讼费用,另行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吴倩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倩颖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