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恩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韦引凤,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4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恩洪申请执行韦引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由韦引凤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989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元,申请执行费7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调查及执行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保险、证券、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2001.07元。 (2)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互联网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4)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商业保险、证券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5)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本院查明

经向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河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中,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居住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金额2001.07元,该款已全部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本院已扣划的2001.07元银行存款外,仅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本院虽然进行了查封,但是尚未能实际扣押,车辆下落不清,申请人亦无车辆线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将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亦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402执1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时间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张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定林 书 记 员  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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