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凡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李荣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孟凡影与李荣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1221民初9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荣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孟凡影于2021年0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1年0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06月13日、07月15日、08月23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耀东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王福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