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丰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市。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农检诉刑诉(20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丰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当日受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丰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丰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二龙山农场幸福工区一饭店回该场,当驾车到龙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加油站东侧铁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丰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5mg/100ml。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丰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丰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丰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二龙山农场幸福工区一饭店回该场,当驾车到龙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加油站东侧铁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丰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5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刘丰收于2018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刘丰收的供述;司法鉴定所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北安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丰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丰收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丰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丰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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