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兴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红杰,女,1986年3月13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青松,男,1986年3月9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宗堂,男,1971年11月22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杨小林,男,1957年06月27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林、刘青松、杨红杰、刘宗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824民初4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90000.00元,缴纳执行费103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2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四个共计11583.64元,本案冻结上述账户但均为轮侯冻结,未能实际控制;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2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被告辩称 六、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小林、刘青松、杨红杰、刘宗堂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452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张连军

审判员  盖世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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