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
委托代理人庞翔
被执行人宁盼
被执行人宁文学
被执行人宋永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宁盼、宁文学、宋永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2021)甘3021执108—1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文学、宋永如的银行存款。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逐月用冻结工资偿还至标的履行完为止,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甘3021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辉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包广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