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琳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田,临沂河东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琳燕与被告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琳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方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琳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李庆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琳燕称其与被告李庆系朋友关系,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20年12月7日至12月9日,被告使用原告平安银行信用卡分七次共支付11475元;2020年12月14日,原告向支付宝账户156××××3313(原告身份证注册、被告手机号绑定)转账30000元;2020年12月22日和2021年1月1日,支付宝账户156××××3313(原告身份证注册、被告手机号绑定)向被告平安银行账户分别转账9455元、17980元。上述款项合计6891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手书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李庆于2020.12.14向陈琳燕借款现金70000元整,借款时间于2021.1.10还清70000元整,如到期未还此款,李庆愿意付陈琳燕一切损失。371202199308205319借款人:李庆2020.12.14”。此后,原告催告被告返还借款,2021年1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李庆,我最后问你一遍,谢七万块钱你还不还?被告:还”。因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保全费7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起诉状、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自然人借款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从在案证据和法庭调查来看,借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曾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68910元,至于借条70000元仅是原、被告便宜从事。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68910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依法支持以借条载明的2021年1月10日认定还款期限、以原告的诉请认定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琳燕借款689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琳燕保全费损失709元; 三、驳回原告陈琳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陈琳燕负担14元,被告李庆负担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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