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秋海,经理。 被告:高丽娜,女,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张志杰,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丽娜、张志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