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红军农资经销处
负责人:冯雅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额尔德木图,系库伦旗库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山,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红军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红军农资经销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红军农资经销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0元由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红军农资经销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