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 负责人:郑兆海。 被执行人:周锦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周锦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0305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周锦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39908.1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6日为2841.1元,此后的利息以39908.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868.2元。因周锦云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配合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本金39908.11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868.2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2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锦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审判员 赖俊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