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广,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潇,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杰与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朱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秀玲支付赔偿款共计2586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秀玲邮寄送达(2021)皖0406执57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已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合计1762.05元,已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21年06月07日自缴了2万元,朱杰已经领回。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潘集区××街道××路××#××#××#房产,已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首封,无法处置。另外申请人朱杰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潘集区××街道××路××风街)亿天KTV西100米路北的门面房,经查该房产登记在徐秀玲其夫杨开元名下,也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首封,也无法处置。位于潘集区××街道××路××小区××楼南户房产,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没有房产证,也无法处置。徐秀玲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徐秀玲系在中国太平洋保险潘集分公司无编制的业务员,工资账号已被冻结。对被执行人徐秀玲已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已经执行标的额为2万元,收取执行费1762.05

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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