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流仓村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34313Y。 法定代表人:石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百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成义,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成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庆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