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国祥,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王晓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钱国祥与王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国祥借款15万元。二、驳回钱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58元,由钱国祥负担508元,王晓刚负担2250元,王晓刚负担的2250元中600元由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钱国祥,王晓刚负担的2250元中1650元由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钱国祥预交诉讼费中的1650元由本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6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拘传了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9月3日,本院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0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058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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