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住所地金湖县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永文,成贻勤,该行职工。
被告:梁家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杜香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陈亭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梁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与被告梁家付、杜香桃、陈亭松、梁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四被告已全部归还原告方逾期贷款和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由四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在起诉时已交纳,四被告已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