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倩,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尚丽君 书记员顾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