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文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于克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文权与被执行人于克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179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报财产,并订立履行计划;
2、2021年3月11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经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委托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讷河市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5月21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2021年5月24日本院至扬州市××区仙女镇李坝社区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认可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