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平某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以(2021)豫0482执22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李金根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豫D×××××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豫D×××××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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