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来厦居住于集美区西滨南路*号*室。
被告:李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军与被告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李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案件相关事实:
一、借款当事人:出借人刘军,借款人李露。
二、借款时间:2020年7月28日。
三、借条出具时间:2020年7月28日。
四、借款金额:15000元。
五、借款交付方式:刘军陈述系于2020年7月28日微信扫码支付。
六、利息:借条未载明,刘军陈述未约定利息。
七、还款期限: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3日前。
八、还款情况:刘军陈述李露已偿还11500元。
九、其他情况:刘军陈述其委托李露为其小孩办理入学手续,后刘军小孩因积分已达到录取条件直接入学,李露承诺向其退还15000元。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李露偿还刘军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露承担。诉讼过程中,刘军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李露偿还刘军借款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露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军提供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刘军委托李露为其小孩办理入学手续并向李露支付手续费15000元,该行为因扰乱教育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后刘军和李露双方合意将李露承诺退还刘军的手续费15000元转为借款,其与李露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李露应向刘军返还借款本金3500元。李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军返还借款本金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露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