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南方大厦39号。
法律代表人:何江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兴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净瓶山桥头桂林市奇石市场一区22、23号。
法律代表人:谭兴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兴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 戈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