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张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625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范某某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书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625执恢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冯海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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