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张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625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范某某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书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625执恢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冯海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