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义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华,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松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伟土,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义主与被告陈松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义主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义主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松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义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标的计算),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刘义主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碧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骆未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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