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某滴灌厂,住疏勒县乌和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岳普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某滴灌厂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2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158296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60060元和执行费800元,申请人领取案款60060元后向我院申请撤案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