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会民,男,汉族,1965年6月26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兰静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余顺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静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11053355622E。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民诉被告兰静梅、余顺利、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民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静梅、余顺利、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兰静梅、余顺利、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