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会民,男,汉族,1965年6月26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兰静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余顺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静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11053355622E。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民诉被告兰静梅、余顺利、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民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静梅、余顺利、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兰静梅、余顺利、新乡市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妍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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