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从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党,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小红星幼儿园,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红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523356336816F。
法定代表人:朱吉,系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海强,系朱吉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宏,男,****年**月**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从志因与被上诉人金沙县小红星幼儿园、罗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退回上诉人杨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