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景以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东与被告景以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云东因与被告景以冉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景以冉将款项支付完毕,以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东因与被告景以冉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景以冉将款项支付完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云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艾合买提·托胡提 书记员 吕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