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景以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东与被告景以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云东因与被告景以冉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景以冉将款项支付完毕,以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东因与被告景以冉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景以冉将款项支付完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云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艾合买提·托胡提 书记员    吕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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