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明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侯登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湖南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59532446D。
法定代表人:侯登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明华与被执行人侯登科、湖南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湖南帝豪大酒店已承包给第三人,以第三人支付的承包款来偿还任明华的债务,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0902民初1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