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佳敏,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县。 被告:任国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科左中旗保康镇。 被告:王淑红,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科左中旗保康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敏诉被告任国峰、王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佳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佳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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