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亮,男,1985年11月28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2日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易军湘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14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张亮驾驶湘A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A××××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由娄底往宁乡方向行驶,沿国道234途经湘乡市壶天镇2235公里地段与傅某1驾驶湘KY××××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傅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亮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亮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张亮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128000元,取得其谅解。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张亮自动到gongan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亮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报警案件登记表、张亮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家庭情况说明、下葬证明等书证;2、证人傅某2的证言;3、张亮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湖南省法证司法鉴定中心湘法证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1]机鉴字第3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机鉴字第3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病理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021年6月1日,被告人张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湖南省宁乡市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张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张亮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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