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尹升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伍先学、检察官助理刘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永虎在自己租住的靖州县××镇××街社区老司法局家属楼2栋一单元402房间内容留曾某2、曾某1、吴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永虎因吸毒被靖州县XX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永虎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虎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虎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黄永虎具有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曾某2、曾某1、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永虎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虎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永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虎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立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永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