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柴聚家,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50215XXXX,汉族,住敦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文军与柴聚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根据本院(2021)吉75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文军请求被执行人柴聚家支付案款23857.00元,案件受理费198.50元,申请执行费2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柴聚家网络资金1011.46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