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市,住夏河县。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宇、书记员拉毛央金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妥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夏河县主街道行驶,经他人举报,夏河县交警队民警在供暖公司路段将妥某某查获。经鉴定,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原告诉称
被告人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利安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基本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妥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