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卞相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谢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02执1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长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长春银行存款51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莹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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