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二段51号。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医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菊,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锦州市中心医院与被上诉人高素华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市中心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济伟 审 判 员 郭慧峰 审 判 员 赵洪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雨露 书 记 员 暴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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