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春光,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张之洞,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沈苏侠,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春光与被执行人张之洞、沈苏侠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之洞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产,并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买受人林梓强以人民币2095.5万元整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海淀区XXX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林梓强所有。北京市海淀区XXX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梓强时起转移。
二、林梓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