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市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中路383栋4层7号。 法定代表人::赵容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彧,系辽宁千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汤玉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玉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市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冬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思琦